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行情不断下行,导致许多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及时结算工程款、收回垫资款项,甚至因房地产公司破产等导致债权受损,加上运营成本提高等各种原因,致使大量建筑施工企业深陷债务泥潭,自身经营举步维艰。因此,无论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如何,可能均有机会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本文旨在全面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分别以债务人、债权人和投资人的视角,所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债务人视角
自2021年起,伴随房地产行业的暴雷,近期已经有多家大型建企破产。从云南路建集团到河南高速路桥集团,再到现在南通一建、南通三建、南通六建破产,这些曾经在工程行业声名远震、叱咤风云的企业,相继倒下。根据相关报道,截至2022年下半年,全国共有336家建筑企业破产,笔者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搜索关键字“建筑”破产案件,全国共涉及24471件。面对持续上涨的建筑施工企业破产案件,建筑施工企业破产中的各项问题必然需引起高度关注。
1、如何选择破产程序
我国现行破产法对以企业清算为主导型的破产程序予以革新,基于市场经济下优胜劣汰的机制和企业再生的理念,规定了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该两种程序被称为企业再生程序。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根据近几年的司法实务,和解案件占破产案件数量不足1%,清算案件最多,重整案件次之。企业清算较为简单,企业一破了之。但要实现企业重整,则需企业具有重整价值,重整价值是企业具有挽救可能的价值,企业继续经营的价值要大于清算的价值。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资产、债务、经营等情况,合理选择清算或者重整。
2、破产企业的资质
建筑资质证书对于企业来说,有着难以评估的价值和作用。当前,建筑企业对于资质的信赖度越来越高,如果没有较高等级的建筑资质,无法承接更大的工程,企业便无法实现扩大经营。目前,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三大序列,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包括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因此,像南通三建等大型施工企业资质的保留尤为重要,企业破产清算资质将灭失,而重整能够保留企业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证书,对后续企业恢复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3、在建工程续建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要是工程的建设,一旦施工企业自身出现问题,工程续建自然是无法回避的经营问题。是否继续经营将是破产管理人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如果不再续建应当及时发函通知发包人,确认施工节点、结算工程款,解除或终止合同,做好项目衔接,形成书面协议及交割文件,做好工程相关资料的交接和退场安排,以免因续建而发生纠纷。
如果需继续建设,也需向发包人及时发函,告知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同时对后续续建成本、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节点及条件等方面进行明确,以保障后续建设有明确可执行的约定以及收益。建筑施工企业自身也应严格控制续建资金,防范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根据续建资金安排严格按照进度支付,控制续建工程成本,避免建设资金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后续建设陷入烂尾危机。
4、建设工程的结算、竣工验收等协助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积极履行建设施工合同中尚未履行的工程款结算、竣工验收资料提供等义务,及时完成合同协助义务,避免因为上述义务未及时履行出现违约等情况,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施工企业债权人视角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多数为房地产企业破产,主要是基于未结算工程款、工程垫资形成的建筑工程类债权。该类债权往往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分包商、供应商的权益密切相关,若无法妥善处理,必然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1、建筑工程优先权问题
在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间内通过有效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出现因权利行使不及时、权利行使方式不恰当等原因导致权利丧失、利益受损等问题。对于完成建设的工程要及时办理竣工交付手续,依法进行工程款的结算,欠付工程款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债权,应当及时行使权利,通过发函、诉讼、仲裁等多种形式,及时确认工程价款优先权,保障债权优先性。
2、转包、分包、挂靠债权人的处理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等形式存在的债权人,企业自身财务资料无法全面反映,应当通过转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最大限度通知已知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处理,避免后续出现债权遗漏等问题。
3、继续施工问题
一旦发包人破产,工程出现烂尾,施工企业是否继续参与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核算建筑成本,根据后续建设投入及工程款回收风险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是否参与继续建设。
4、多元化债权处置方案问题
房地产企业属于重资产企业,多数因流动性问题导致其破产,因此在其偿债安排中,往往采取综合的多元化方式进行偿债。建筑施工企业在面临除现金之外的,诸如以物抵债、债转股、远期偿还等其他偿债方式时,需要结合债务人的经营方案、资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规划、投资人的经营实力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尽可能选择风险相对较小、资金回收周期较短的方案。
三、建筑施工企业投资人视角
“危险的局面下往往蕴藏着最大的机遇”。危机并存,借势而兴是对目前建筑施工和房地产行业最好的诠释。在行业震荡的时候,往往也是优势企业大力发展、逢低吸入的最佳时机。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担任破产企业投资人,充分利用破产程序实现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1、破产企业的程序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资人收购的标的往往是其上下游和同类型的公司,诸如设计公司、勘察公司、装饰装修公司和同类型的建筑施工企业等。上述类别的公司一般均需要行业经营资质,而且获取高级别的资质难度较大。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收购此类公司,要格外关注适用的司法程序对资质能否保留或者转移的影响,避免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破产企业公允的市场定价
如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收购资产一般较为关注被收购公司的资质情况,因此在收购时,需要综合考虑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资质价值以及项目收购对价等多项因素,分析判断破产企业公允的市场定价,不能仅以破产财产价值作为唯一定价因素。
3、隐蔽风险的处置问题
破产企业经过债权申报,一般情况会充分暴露债务及其他风险,但也不可避免有漏债等隐蔽风险。对于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发现的隐蔽风险,需要结合破产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根据行业现状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隐蔽风险进行及时尽调排查,降低投资风险。
综上所述,房地产破产已与生产经营性企业破产大相径庭,而建筑施工企业更是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其可能以多个角色参与到破产程序中,需重点关注各项特殊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参与破产程序,无论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还是管理人都有较高要求,因此要求各方参与主体必须专业、专注,才能实现各方的利益诉求。